Article 1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柳江主要支流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并提出水质控制目标。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柳江主要支流水质负责,水质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考核评价内容。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环境情况开

展调查评估,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改善、提升柳江水环境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