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将批准认定的革命遗址列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应当载明革命遗址的名称、编号、类型、地址、保护范围和史实说明等内容。

对革命遗址保护名录中失去保护价值或者认定错误的革命遗址,由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党史研究机构进行审查,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从革命遗址保护名录中予以撤销;对新发现的革命遗址,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予以认定并纳入保护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