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的配件、材料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假冒的配件、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不符合国家生产许可规定的配件、材料。

托修人对机动车维修所使用的配件、材料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