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托修人要求订立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同意订立。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并推荐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托修人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