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在五象岭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五象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周边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五象岭核心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发。确因生态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配套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状控制区控制建设现状,不得增加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
综合利用区实行适度开发。开发建设不得破坏山水自然形态和格局,并控制建筑高度和体量。
五象岭保护范围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的布局、朝向、造型、体量、色调、风格应当与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的景观相协调,不能遮挡五象岭的山际线。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