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书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协助请求:

(一)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出具专业性意见或者对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等提供协助的;

(二)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或者保存,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三)其他需要协助的情形。

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的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需要出具专业性意见的,应当在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性意见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