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在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设置公交专用车道。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

设区的市、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市内地面道路,应当留有充足的人行、自行车专用路面。

鼓励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规划和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