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五)供热设施是指热源输配设施、供热管网、换热站、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