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二)爆破作业;
(三)排放污废水、腐蚀性液体、气体;
(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五)堆放垃圾、杂物,挖坑、掘土、打桩、钻探、顶管;
(六)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七)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在管网上方放置及建设任何遮蔽物;
(八)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九)其他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