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二)擅自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或换热装置;
(三)擅自安装、调节、移动、拆除、启闭、破坏供热控制装置、计量器具或铅封等;
(四)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五)私自锁闭楼道、管道井等公共区域,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正常检查、维护和管理;
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供热的;
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热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其他用户或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