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在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和其行政主管部门到场确认。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如需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供热单位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对于供热工程、抢修破路恢复费用应按照实际工程成本计价。
供热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