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对雄安新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雄安新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