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治理,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对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进行治理;对污染严重难以治理、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依法将其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