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