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四)按照规定及时治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防止次生污染;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六)建立台账记录所处理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时间、数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