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清洁能源保障情况,有序推进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调整能源结构。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区域,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大气环境质量要求,结合削减煤炭消费任务,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及削减目标、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涉煤炭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并实行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