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没收收购的私宰肉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的,没收畜禽及肉品,并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项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