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市贯彻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本级预算的调整;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涉及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的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七)本市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八)确定全市性节日、纪念日和市标、市树、市花等标志;
(九)与国外缔结友好城市;
(十)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