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红色资源的认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红色资源普查实际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党史研究机构,征求有关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提出申报名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党史研究机构,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拟订红色资源初步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党史研究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红色资源建议名单,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核定。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