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