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依照公司章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