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民政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编制地名规划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相关事项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地名信息,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维护地名标志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布地名保护名录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