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的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二)镇、村牌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道路、桥梁、隧道名称标志,由该交通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四)建筑物、住宅区及其内部道路名称标志,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公共场所、专业设施、地铁车站名称标志,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门楼号牌由公安机关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