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或者驾驶人员发放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号牌及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擅自制作农业机械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号牌及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罚没收入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