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申请解除查封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