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禁止消防器材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营运。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使用消防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