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自治县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违法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原状,退还使用的林地。造成森林、林木、林地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