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勘查、开采矿藏和新建、扩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及旅游建设等工程,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在取得林地使用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需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标准按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