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对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监督事项,以及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的司法建议、监督建议提出的监督事项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并报告或回复结果。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针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并且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事项适时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