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依法行政报告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报送,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受理和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