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将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开展下列工作,应当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较大数额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

(四)表彰奖励;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