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暂停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提前七日书面报告市邮政管理部门。对尚未投递的快件,应当按照服务承诺妥善处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市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交回快递经营许可证,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营业场所、企业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提前向社会公告,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暂停或者停止营业的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