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宣传,鼓励和支持建设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尸体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引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者集中处置养殖废弃物。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厂)。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恶臭气体和其他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