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现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石油、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城区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限期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恶臭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或者有害气体的生产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搬迁。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