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公开下列事项:

(一)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

(三)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

(四)监督检查煤炭、车用成品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等情况;

(五)与大气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六)突发大气污染环境事件以及应对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获取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