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提升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指导耕地使用者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对耕地进行保护和利用,重点加强耕地土壤风蚀沙化、盐碱化以及东北黑土区耕地退化的综合治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提升耕地地力、改善土壤结构、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等耕地质量项目建设。

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区耕地质量进行评定。项目区耕地质量未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