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财政、商务、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