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建设用地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其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固体废物处置、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加油站等场所关闭、封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评审。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