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保护区内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资源调查、生态保护建设、环境监测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工繁育、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
(六)在不影响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保护区的国内、国际合作;
(八)依法统一查处保护区内涉及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保护区的其他管理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公安、水利、农牧业、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