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景观的项目;

(三)向保护区水体倾倒排放固体、液体废弃物;

(四)在保护区水体清洗车辆、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五)非法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破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的洄游通道;

(七)捡拾鸟卵、捣毁鸟巢等破坏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八)开采地下水资源,经依法批准的饮水安全建设工程除外;

(九)破坏湖岸和河岸的芦苇、柳条、锦鸡儿等护岸固沙植被;

(十)挖沟筑坝,排放湿地水资源等;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