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负责区域内药品生产、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和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日常监管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