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集体、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

受益农户较多的灌溉工程,提倡按照水系或者渠系的受益范围,组建农牧民用水者协会等多种形式的自管组织,落实节水责任,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