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