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