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医药生产经营者依法建立和完善自身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药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等进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