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下列人员应准予登记,行使选举权: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执行监禁、拘役或者拘留的机关和选举委员会共同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