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下列工作:

(一)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家庭教育为一体的民族团结教育平台,深入开展中国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中国梦教育;

(二)开展各民族学生共同参与的文体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日常学习生活;

(三)使用统一规范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材,规范课程设置,将民族理论政策纳入教职工教育培训范围;

(四)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