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行政机关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实行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原处理机关应当在上一级机关受理复查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复查机关提交作出处理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原复查机关应当在上一级机关受理复核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