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示、保存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届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保存期限届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继续提供共享、查询等开放服务。

四十二 信用服务机构按照与信用主体的约定,依法采集其市场信用信息。行业协会商会依照章程记录会员的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对交易服务对象实施信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与交易服务对象的约定,依法记录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