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维护交通秩序,文明安全出行,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行时,应当停车避让;
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浏览电子设备,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喇叭,在医院、学校、居住(办公)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和敏感时段不鸣笛;
驾驶机动车应当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
驾驶机动车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通行;
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逆向、超速行驶;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驾驶员安全行车和抢占座位,主动为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依规有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其他维护交通秩序、文明安全出行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